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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 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六個 月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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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