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7條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一次,仍不及格者 ,註銷受訓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