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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分配在機關學校訓練者,乙等考試比 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職等 本俸一級俸給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 。分配在事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俸給 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配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於其加 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 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則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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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中央及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所屬…第3條錄取人員不得請求延期或免除訓練。如係現職人員,其錄取類科及等級與現職性質相當,並屬同一職系時…第4條受訓人員,由各訓練機關指派工作,並派員負責指導。第5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第7條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第8條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報請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第9條訓練期滿,由訓練機關填具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表(附表一)、訓練成績初審名冊(附表二)及請領考試及…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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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