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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丙等考試錄取未經警察專業訓練人員,由內政 部交由警察教育機關辦理訓練。 警察教育機關得視應訓練人數、教育設備及預算經費等編入適當班期辦理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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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