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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民國七十四年以前錄取人員,已接受訓練者,不得再予補訓。自民國七十 五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丙等考試,考試錄取未經警察專業訓 練人員,應接受警察教育機關為期九個月以上之警察專業養成教育。 應行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應於限期內,前往指定警察教育機關報 到,如因重大事故,申請延期訓練者,除應徵召服兵役者外,自接獲通知 日起算,延長一期為限,逾期不予訓練。 民國七十八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戶政人員、安檢行政人員類科錄取 未受警察專業訓練人員之訓練,比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方式辦 理。其訓練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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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丙等考試錄取未經警察專業訓練人員,由內政部交由警察教育機關辦理訓練。…第3條應行訓練人員,入訓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得參加訓練。第4條訓練期間,除依警察教育機關規定攜帶物品外,享受警察教育機關一般學生公費待遇。第5條應訓練人員經訓練及分發台閩地區各警察機關實習六個月期滿後,由內政部彙轉考選部核定合格者,呈請…第7條應行訓練人員訓練期間自動申請退訓或重大違規退訓者,或訓練期滿未依規定到職及自實習期滿之日起六…第8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警察教育機關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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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