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7條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應行訓練人員訓練期間自動申請退訓或重大違規退訓者,或訓練期滿未依 規定到職及自實習期滿之日起六年內以任何理由請求離職者,均應賠償受 期間全部費用。其賠償計算標準依警察教育機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