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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應訓練人員經訓練及分發台閩地區各警察機關實習六個月期滿後,由內政 部彙轉考選部核定合格者,呈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報請主管機 關正式派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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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