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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所得稅」,包括因合併清算發生之 所得稅在內;其免徵,免辦清算所得申報。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 移轉該土地時,與該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分別計算,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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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