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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13條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俔定,租購之工業用地及興建之廠房等設 施,經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者,仍應作工業有關之使用,並依本條例有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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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