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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70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70條
第 三 章 工業用地之取得 › 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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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9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條所為之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住置圖。二、墳墓數量以及每一墳墓所佔土地標示。…
第110條
本條例第七十條所稱「特殊急迫情事」,係指廠房建築工程或開發工程業已發包亟待興工或訂購之機器、…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66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用地,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編為工業用地及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核…
第67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建設廳(局),在縣(…
第68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稱「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係指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建築改良物或變更從…
第69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工業用地之優先承購、承租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第71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定之工業區管理機構,由經濟部訂定組織規程組設之。工業區未設置管理機構前,…
← 第69條
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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