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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86條

政府得以指撥開發基金之收入,或指定公共建設收入,為償本付息之財源 ,並由國庫保證,發行長期開發債券,或委託國家特許之專業銀行發行長 期記名開發債券,籌措資金。 前項開發債券,應在證券市場上市。其每次發行之總額、票面種類、利率 、付息還本日期及經理銀行或是否附具優先承購股票之權利,由開發基金 管理運用機構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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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