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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87條

第 四 章 公營事業之配合發展
開發債券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保證。 無記名開發債券本息票均憑票兌付,凡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 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 十七條之規定。 開發債券經載明附具優先承購指定種類之公營事業股票之權利者,於開發 基金所投資之工業出售股票時,該開發債券持有人得在債券面額百分之五 十限度內,依該工業股票面額,優先承購開發基金所有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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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