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投資條例 › 第82條

獎勵投資條例 第82條

為配合經濟建設計畫,加速經濟成長,對於新事業之創辦,舊事業之改進 ,政府得以公營事業之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及其進口物資之關 稅,配合投資或參加民營事業,共同經營。 前項共同經營之事業,應先由主管機關分別提出計畫,依法定程序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81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第8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