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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2條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獸醫師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及收費;並適時辦理經其認定課程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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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領有獸醫師證書,且無本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獸醫師執業登記。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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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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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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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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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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