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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並登錄於管理系統供獸醫師查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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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