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3條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3條
經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或積分,情節重大。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課程或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不生認定或採認之效果。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