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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18條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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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