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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
獸醫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其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及證書,亦同。 執業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其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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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獸醫師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第37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或第…

「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7條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第18條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第19條獸醫診療機構使用之名稱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為限。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使用獸醫診療機構或類似…第20條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第22條獸醫診療機構應備置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之,獸醫診療機構不得拒絕、妨害…第23條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獸醫診療機構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第24條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第24-1條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應收取費用;其收費費額,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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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