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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22條

獸醫診療機構應備置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之,獸醫診療機構不得拒絕、妨害或逃避查驗。 查驗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之保存年限,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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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