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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23條

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 獸醫診療機構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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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