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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38條

獸醫師或獸醫佐經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將該證書或執照繳銷;其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執業執照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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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