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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35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本法規定處以罰鍰外,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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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