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獸醫師法 › 第34條

獸醫師法 第34條

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獸醫師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