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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電力機構得拒絕優待或停止優待: 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 二、用電場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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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