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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5條

現役軍人家屬應憑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申請用電優待。 前項申請用電優待付費以電力機構一個供電戶為限,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由現役軍人擇一個供電戶申請優待。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申請配偶及父母二處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處者,應擇一個供電戶優待。 前項但書人員申請第二處用電優待,除第一項文件外,應附初次任官或核定起役之人事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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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