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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薪資基準,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其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部部長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部部長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部政務次長待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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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