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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環境保護法人設立時,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以現金設立者,不得低於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二、以現金、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立者:其現金總額之比率應達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設立文書,向該管法院完成登記已設立之環境保護法人(以下簡稱已設立法人),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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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