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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民間捐助之環境保護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併同次年度決算,一併報本部備查。 政府捐助之環境保護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部核定。 前二項環境保護法人之財務報表除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依下列環境保護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一、實踐章程所訂宗旨。 二、遵守法令。 三、堅守利益迴避。 四、財務透明。 五、資訊公開。 六、自主管理。 七、防範活動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八、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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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