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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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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