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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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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
第七條
第二項及
第十三條
第三項之公告,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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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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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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