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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就環境影響說明書或依本法
第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就評估書初稿進行審查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委員會開會資訊、會議紀錄及審查結論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七日前公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公布;審查結論應於公告後七日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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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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