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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 時,得申請國軍支援。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國軍調派兵力支援,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 國軍指揮體系、不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 國軍支援災害處理時,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且申請機關應於災 害現場指定人員,與國軍支援部隊協調有關災害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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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