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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第3條

申請國軍支援災處理,在中央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申請;在 地方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向所在地團管部司令部申請。 前項申請以書面為之,緊急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先行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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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