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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 理時,應提供相關災情資訊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及機具需求等申請事項 。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時,無法支援之特種機具、重型機械、資材等 ,由申請機關負責調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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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