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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平時應與所在地之團管部司令部,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平時應與國防部就下列事項建立通訊聯絡機制: 一、聯絡單位。 二、聯絡員。 三、聯絡電話。 四、通訊器材。 五、其他有關通訊聯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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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