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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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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