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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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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第7條
為落實國家癌症防治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訂癌症防治政策。 二、評估癌症防治預算。 三、評估癌症防治中心執行之成效。 四、訂定醫療院所癌症防治醫療品質指標。 五、審議癌症防治相關醫事人力、設備與癌症防治方案。 六、審議癌症診斷治療指引。 七、審查癌症篩檢方案。 八、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委員會執行前項任務,應徵詢其他相關專家學者、產業、癌症病人與家屬代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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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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