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癌症防治法
› 第4條
癌症防治法 第4條
本法所稱癌症防治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 二、提供符合經濟效益之癌症篩檢。 三、提供以癌症病人為中心之正確醫療、適切照護,以及後續追蹤計畫。 四、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安寧療護。 五、辦理癌症防治相關研究。 六、建立癌症相關資料庫。 七、癌症防治醫事人員之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癌症防治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