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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 第16條
癌症防治法 第16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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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提報逾期未提報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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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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