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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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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第6條
行政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應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癌症防治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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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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