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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16條

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人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內容相符。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經完成登錄後,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登錄人應申請變更。 變更涉及載具安全標準、設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載具安全性、功能、發射活動產生相當影響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辦理型態安全審查後,始准予變更登錄。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登錄人限期辦理變更登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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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