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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21條

登錄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登錄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登錄人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載具資料更新相關事項。 依第一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登錄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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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