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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登錄人得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主管機關得視情況核准展延期間。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或未經主管機關准予展延者,其登錄於登錄效期屆滿時當然失效,並繳回登錄完成證書;非經重新申請登錄,不得繼續運用該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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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人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內容相符。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經完…第18條主管機關為確保登錄內容與載具實際狀態一致,得就載具登錄內容特定項目實施複驗、抽驗或赴登錄人或…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一、登錄人自行申請註銷。二、登錄人…第20條以詐欺之方法或虛偽不實之資料文件取得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其有涉及…第21條登錄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登錄資料之補充或更新。登錄人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載具資…第22條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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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