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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 一、登錄人自行申請註銷。 二、登錄人於登錄申請時提出之設立登記文件、權利證明文件或我國或外國政府機關作成之公文書經依法撤銷、宣告無效、廢止或註銷。 三、登錄人進入清算、破產程序或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銷認許。 四、經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原登錄內容有異動,登錄人未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辦理變更登錄。 五、有具體事證足認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發生太空事故或造成其他危害之虞。 六、登錄人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營運、管理發生違反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之情事。 七、經查核發現有其他不合法令之重大情事。 八、登錄之載具毀損或滅失而無法依原定目的使用。 前項廢止載具登錄者,登錄人應於七日內繳回主管機關核發之登錄完成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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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之變更、展延、廢止與撤銷」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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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