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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送本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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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