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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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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