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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8條

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或各小組所議事項與其他小組有關聯者,得併本會會議舉行或召開聯席會議。各小組會議併本會會議舉行時,會議之召開,逕依本會之開會規定處理;各小組之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小組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及各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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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二、研究規劃籌組設置本院成為符合…第3條本會之職掌如下: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第4條本會委員由本院全體委員兼任,同委員任期;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院長擔任。第5條本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於會內分設各種小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第6條本會討論人權保障事項如下: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二、院長交議事項。三、委員提議事項。四、由…第7條本院調查案件涉及重大人權事項者,請知會本會,本會得提供建議意見,送請原調查委員參考。第9條本會之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除因公外出者外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第10條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各…第11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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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