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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討論人權保障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院長交議事項。 三、委員提議事項。 四、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會任務及職掌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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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