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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二、研究規劃籌組設置本院成為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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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