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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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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